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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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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施工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1、工程施工總包企業在取得中標通知書後3日內,憑中標通知書所核定的預計用工數,到專案所在地分包、勞務市場繳納綜合保險預繳費(本市二級及以上資質施工企業和外省市進滬施工企業,本市三級施工企業辦理工程總包合同備案仍按原方法執行)。

2、工程施工總包企業在繳納綜合保險預繳費的同時,書面承諾依法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勞務施工合同,並督促分包企業或勞務企業及時到專案所在地分包、勞務市場辦理施工合同備案和辦理綜合保險人員採集手續。

3、工程施工總包企業必須與自己使用的每位建築勞務人員簽訂統一格式的勞動合同,並需到工程所在地的分包、勞務市場辦理勞動合同備案和綜合保險手續。

4、工程施工總包企業使用的勞務人員因故離開,需及時到分包勞務市場辦理綜合保險登出手續。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於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併辦理。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

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檔案上簽字,對設計檔案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裝置、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依據法律規定任何施工合同都是要備案的。而且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專案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稽核同意。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在簽訂施工合同前就必須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式。否則屬於違建,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