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
承包商向業主提出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主要有:
1.合同約定或雙方認可的施工總進度規劃;
2.合同雙方認可的詳細進度計劃;
3.合同雙方認可的對工期的修改檔案;
4.施工日誌、氣象資料;
5.業主或工程師的變更指令;
6.影響工期的干擾事件;
7.受干擾後的實際工程進度等;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第7.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檔案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給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