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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工期索賠的依據滿足條件是什麼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6.78K)

一、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

建築工程工期索賠的依據滿足條件是什麼

承包商向業主提出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主要有:

1.合同約定或雙方認可的施工總進度規劃;

2.合同雙方認可的詳細進度計劃;

3.合同雙方認可的對工期的修改檔案;

4.施工日誌、氣象資料;

5.業主或工程師的變更指令;

6.影響工期的干擾事件;

7.受干擾後的實際工程進度等;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第7.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檔案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給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