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施工合同糾紛>

需要消防施工合同在哪備案嗎?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09W)

一、需要消防施工合同在哪備案嗎?

需要消防施工合同在哪備案嗎?

消防施工合同是不需要進行備案的,法律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有具體的規定,目前的施工合同不需要備案,只要簽訂了施工合同,那麼該合同就是屬於有效的。現在已經取消了建築施工合同的備案。之前的規定是施工企業應該在中標後一個月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並在專案開工前進行合同備案。

消防施工合同是不必須進行備案的,我國目前是取消了施工合同必須備案的規定,是否備案都是沒有影響的。在我國的施工合同的規定中,如果是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

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國的施工合同的管理中,要求施工合同備案的目的性就是為了保障到合同雙方的權益,只要備案成功,那麼當地的建築行政部門就會有檔案,從而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施工合同電子備案已經不需要了,國家也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備案,只需要在簽訂了合同之後,而且也辦理了施工許可證件,那麼就可以依法的進行開工,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