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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有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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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時期,我國各項法律制度都不完善,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那時,我國的法律學者和廣大人民就開始致力於發展和完善我國各項法律制度,致力於為國家法治社會的建設做貢獻,其中就包括建築工程。到目前為止,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也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並且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例如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問題。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有關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有關規定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二、《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到現在為止不算多,但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相信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也會越來越詳細。相信我們的國家。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有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用。小編也希望能為大家盡點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