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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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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裡說的工程事故,主要指的是建築工程的事故,責任怎麼劃分的。由誰來承擔?建築工程包括施工工程,全部承包工程有分包工程,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責任的劃分與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具體重大安全事故是指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違反國家的規定,降低工程的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工程事故的責任的承擔

我們這裡主要談一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和承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需要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與認定。

首先事故責任的種類與劃分是怎樣的呢?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探討。第一個安全責任的設定。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對安全責任設定有行政首長負責制,層級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技術責任制四種。事故的種類一共有以下的內容::

1、事故需要承擔什麼責任,行政責任也好,刑事責任也好,都是根據事故性質來判定。是指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根據行政的上下關係。對犯有失職和違紀行為的人員給予一種行政制裁。而行政處罰呢,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和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授權管理機構,對於違反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一種行政制裁。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分違法合同和不履行其法律義務,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2、由於直接導致事故的就是直接責任人,比如說違規施工等原因造成

3、主要責任,一般是由肇事者或有有關人員負主要的責任。次要責任,是指行為人不一定能導致事故的發生。但是由於對事故的發生起著重要的作用或間接作用。因此要承擔次要責任,全部的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與其他行為人的行為無關。

4、還有就是相應的工程的領導責任。

5、工程相應的都有國家的監管部門,那麼就設計到監管不到位的責任。

其次,事故責任的認定,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

第一個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間的事故責任認定。建設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有下面這些情況的,負相應的管理責任。施工未按照要求向承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有關的資料的。所以導致了承包方未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二個勘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出現下面幾種情況應該負相應的勘察責任和主要的責任。在勘察作業時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導致各類管道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成破壞或者倒塌的。沒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不屬實,或嚴重的錯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三個設計單位承擔責任事故的。沒有按照勘察檔案和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提供的設計檔案不符的。或者發生嚴重錯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要負相應的設計責任和連帶責任。提供的設計檔案中沒有標明,應該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指定的建築材料。構配件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四個,監理單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的。沒有對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簽字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性的標準實施監理的。沒有做到以上這些的。監理單位要負相應的監理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五個,施工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如果是總承包方又把工廠分包出去,這種情況就需要確認是分包方的責任,如果是那麼就要對分包方的主管人員進行追責。不按規定施工,那麼還要向工程的負責安全的人進行追責。公開公正的原則執法的依據程式要公開公佈。責任與違法行為相輔相成。及時的原則,追究應在法定的時效內進行,我們要本著四大原則進行追究。建設工程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是什麼。我們主要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有關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等,以上所述主要是建築工程出現事故後的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