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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保金規定變為3%?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97W)

建設工程質保金規定變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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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是屬於民生問題,為了可以使施工方嚴抓工程質量,在交付款項的時候都會扣除質量保證金,只有在確定建築的質量符合相應的要求才會歸還質保金。在最新的規定中建設工程質保金規定變為3%,而不是原來的5%,這樣子的理由是什麼呢。

一、建設工程質保金規定變為3%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3%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中的要求。舊《建設工程專案管理試行辦法》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專案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專案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5%,工程質保金3%最新規定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專案,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專案的風險控制措施。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築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專案中承包人的淨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並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並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為此,《辦法》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並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此舉將大大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佔用和現金流壓力,顯著減輕施工企業負擔。

二、工程質保金的新規定的變化:

1、首次明確缺陷責任最長不超過2年

缺陷責任期直接關係到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關係承包人切身利益。實踐中,發包人經常有意或無意將工程質量保修期與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掛鉤,要求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方可返還質保金。但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那麼質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壽命結束才能收回,這顯然是對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質保金返還爭議。

雖然《老辦法》中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並未明確缺陷責任期的最長期限。在發承包雙方未對缺陷責任期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質保金的到底應當何時返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觀點並不統一(以2年、5年作為質保金最長返還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現)。本次新出臺的《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這是國家首次正式對缺陷責任期最長期限進行明確,將有利於減少質保金返還爭議,緩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狀況。

2、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

《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其中,關於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已採用其他保證方式,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的規定,系之前《老辦法》的原文規定。

根據2013 版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在合同雙方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則適用第一種方式,即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發包人最經常採用的質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實踐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這一常規性的質保金扣留方式,將與《辦法》中關於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發生衝突。從合法性考慮,今後發包人應儘量採用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保金的方式,或採用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函的方式。

3、預留工程質保金可由第三方託管

《辦法》規定,社會投資專案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雖然《老辦法》中對工程質保金的託管已有類似規定,但《辦法》本次特別強調了託管金融機構的“第三方”屬性。希望通過第三方託管機構的監管,實現工程質保金的專款專用,避免質保金的延期返還,解決發包人挪用、滯留工程質保金導致施工企業權益損害的情況。但由於該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實踐中能否被順利接受不容樂觀。

在《辦法》出臺之前(特別是在《清理保證金通知》出臺後),部分省份對於工程質保金的第三方託管已有比較具體措施。例如吉林省規定,質保金應存入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並簽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託管協議書》。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在第三方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將質量保證金存入,對未結算完成的工程,建設單位可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施工單位開設的賬戶。質保金僅用於支付由於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進行維修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質量保證金的使用、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因此,需要注意建設工程質保金規定變為3%,再次交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時候不要再按照原先的5%進行交納了。而且作為工程的施工方為了確保可以得到相應的費用,收回質量保證金,就應該要從自身抓起,嚴格的控制工程的質量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