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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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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2021年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從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工程承包方會與發包方約定一個缺陷期,在缺陷期到期之後,承包方可以申請返還質保金。質保金即質量保證金,它在一定的層面上可以看作是擔保金,只有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注重工程質量,在缺陷期內工程沒有出現質量問題,才可以獲得質保金的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