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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預付款糾紛怎麼處理

工程款糾紛 閱讀(3.16W)

一、工程預付款的支付

工程預付款糾紛怎麼處理

建設單位在依據合同條款支付工程預付款後,施工企業遲遲不予進場施工,佔用建設單位資金,或提出種種不合理條件,對建設單位進行要挾,不能滿足則拒絕進場施工。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1999版)》中關於工程預付款的約定中只規定了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時間,且只是約定建設單位的責任,施工企業無相應責任,而預付款(數額可能較大)一旦無條件全部支付給施工企業,極易產生上述問題,故建議在工程預付款支付條件中參考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對工程預付款的約定,FIDIC《施工合同條件》關於工程預付款的要求是這樣規定的:當承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一份保函後,僱主應支付一筆預付款。預付款的總額、分期預付的次數和時間安排(如次數多於一次)、適用的貨幣和比例,均應按照投標書附錄中的規定。在還清預付款前,承包商應確保此保函一直有效並可執行,但其總額可根據付款證書列明的承包商付還的金額逐漸減少。如果保函條款中規定了期滿日期,而在期滿日期前28天預付款未還清時,承包商應將保函有效期延至預付款還清為止。

將以上FIDIC《施工合同條件》對照工程預付款的詳細表述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1999版)》中工程預付款的約定相比較,不難發現前者考慮更加周全,且更利於雙方主體的利益平衡並具有極強可操作性,FIDIC《合同條件》中關於履約保函的約定更有利於建設單位在支付預付款後仍可對施工企業進行約束,如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約定此條款,因預付款無條件支付而產生的風險便可大大降低,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經濟損失

二、工程預付款的扣回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問題直接關係工程建設資金的投入和建設單位資金風險,工程建設資金投入又直接影響施工企業的資金安排,從而對工程專案的建設進度造成影響,最終影響建設單位的投資回報,工程預付款的扣回問題在國內許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作詳細約定,有的約定在竣工決算後支付尾款中抵扣,有的約定在後期工程款中一次性抵扣,這種不考慮與工程建設進度情況相適應的約定極易造成工程款支付方面的糾紛,如工程實施過程中產生其它糾紛,也可能引起因工程預付款支付和扣回約定的不詳細而造成雙方對工程款實際支付數額的異議。下面就工程預付款的扣回問題簡要的介紹國內工程管理公認的扣回方式和一種國際上通用的扣回方式:

1.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方式有兩個關鍵要素:第一個是工程預付款支付後從何時開始扣回即起扣點,另一個要素是怎樣扣回,扣回的比例是多少即扣回比例。在國內工程建設中,工程預付款的作用主要是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支付給施工企業的材料和裝置等的購置資金,該項資金的具體數額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合同金額及該工程專案所需的材料、裝置佔整個工程造價的比重來確定,故在工程預付款確定前必須對材料和裝置所佔整個工程造價的比重進行測算,測算出材料和裝置佔整個工程造價的百分比,然後我們可通過一個經驗公式來確定工程預付款的起扣點,即:預付款起扣點=合同總價-工程預付款/材料和裝置佔工程造價的百分比,扣回數額為當月應支付進度款×材料和裝置佔工程造價的百分比,直至扣回完畢,正常的工業和民用建築工程合同按此條件進行談判多數能為雙方接受,且不至於款項扣回超前而影響工程建設進度及預付款扣回不及時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風險。

C《施工合同條件》(用於僱主設計的建築和工程)中關於預付款的扣回是這樣規定的:預付款應通過付款證書中按百分比扣減的方式付還。除非投標書附錄中規定其他百分比:

(1)扣減應從確認的期中付款(不包括預付款、扣減額和保留金的付還)累計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減去暫列金額後餘額的百分之十(10%)時的付款證書開始(即“起扣點”);

(2)扣減應按每次付款證書中金額(不包括預付款、扣減額和保留金的付還)的四分之一(25%)的攤還比率,並按預付款的貨幣和比例計算,直到預付款還清為止。如果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或根據合同終止條款的規定終止前,預付款尚未還清,則全部餘額應立即成為承包商對僱主的到期應付款。

上述FIDIC的規定適用於大部分工程建設的預付款扣回方式,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可根據不同的工程型別的建設週期和材料所佔工程造價的比重對合同條款中的具體起扣點及扣回比例進行約定。

綜上所述,對於工程預付款糾紛解決有很多方式,在進行工程中需要提前簽訂合同,假如在支付工程預付款後,施工企業假如遲遲不開工,對工程產生嚴重的影響時候,可以逐漸支付的方式用來解決,或者扣減付款證書的金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