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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工程糾紛案例 閱讀(2.84W)
欠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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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對於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