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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勞務分包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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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勞務分包管理措施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程發包管理


1、發包管理內容主要有:工程建設報建制度;發包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發包工程勘察設計的條件;發包工程施工的條件等。

2、發包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為了加強對發包方的資質管理,檔案規定發包方應具備的條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②有與發包的建設專案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③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②③條條件的,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諮詢單位等代理。

3、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是:①工程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專案建議書已獲批准;②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③具有工程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等。

4、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

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是:①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②工程專案已列人年度建設計劃;③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④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裝置來源已經落實;⑤建設用地的徵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如果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在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釋出招標公告。招標工作中開標、評標、定標均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招標工作要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加上裝置採購均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上述任務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