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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勞務違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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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勞務違法分包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哪些情況屬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的;



    (四)建設單位設定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轉包分包這在建築工程裡面是最常見的一種合作方法,但是,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對轉包的正規操作流程是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的,發包方和承包方首先都要具備最基本的資質才行。作為建築領域內的一些基層職工,很多時候只能聽從於用人單位的安排,但工傷認定和工傷給職工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是有賠償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