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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被公司挪用怎麼辦

保證金糾紛 閱讀(2.02W)
投標保證金被公司挪用怎麼辦
可以採取兩種方式維護權利:
一是儘快向採取凍結措施的法院提出保全異議,申明該財產屬於打入該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是該公司財產,不應凍結。
二是要儘快訴訟解決該問題,如果該公司將錢支付給了法院作為保全,則無權要求法院解除保全,因為由於金錢不屬於特定物,只能要求公司承擔返還的義務,可以依據雙方招標檔案和公司的招標公告,要求返還保證金,為了避免對方轉移財產,導致無法行使權利,在訴訟中可以採取訴訟保全的方式,對該公司的賬戶或者等額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向法院提交擔保。
發包方挪用投標保證金不歸還給投標人的,數額達到較大的,構成挪用資金罪,需要對發包方的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