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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在招投標過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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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在招投標過程中的作用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專案經營專案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程序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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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招投標過程中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標準問題

因履約保證金可由投標保證金轉化,可參看投標保證金的部門規定。如:
1、七部委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2、原建設部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採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