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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結果必須質證嗎

司法會計鑑定 閱讀(1.46W)
司法鑑定結果必須質證嗎

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等一切意外事故的發生都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事情,這些事故的發生責任的分割眾所皆知都免不了司法鑑定,但是司法鑑定一般都講究證據,病歷是一項很重要的證據,但是問題來了,司法鑑定真的必須要病歷嗎?以下是本站網小編的解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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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拘留,司法鑑定結果出來就能拘留嗎

司法鑑定結果必須質證嗎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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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有人犯了錯被拘留了,或者說有些犯罪分子的在法院宣判前都待在拘留所,那麼什麼是拘留,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嫌疑人呢,司法鑑定結果出來就能拘留嗎?請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司法鑑定結果出來就能拘留嗎?

公安機關公根據鑑定結論判定罪與非罪來區別處理,對於涉嫌犯罪的,會採涉案人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比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羈押等。


  二、拘留概述

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由此可見:

(一)拘留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採用。公安機關是專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的部門,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他們處於同犯罪作鬥爭的第一線。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中,經常遇到一些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如果不賦予他們拘留嫌疑人的緊急處置權,而按逮捕程式呈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再捕人,就會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使社會秩序遭到更嚴重的破壞。

目前,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尤其是貪汙、賄賂案件也會遇到一些緊急情況,所以,本法賦予人民檢察院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以適應人民檢察院與犯罪作鬥爭的需要。但是,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權力是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只是符合本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即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緊急情形,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雖然也直接受理部分刑事案件,但相對於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破的案件來說,較少遇到緊急情況,不需要先行拘留。如果需要關押被告人時人民法院有決定逮捕權,可以徑行逮捕。

(二)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用的。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的批准手續,不需採取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能採用拘留。拘留一般是在立案後的偵查階段採用的,也可以在立案前採用。所以,它不僅是一種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也是一種制止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斷然措施。

(三)拘留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在一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特殊情況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14天。只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7天。根據本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偵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的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


  三、拘留的主要特點

(一)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三)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四)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五)刑事拘留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四、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情形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所以,司法鑑定結果出來就能拘留嗎?答案是不確定的,我們得看具體的實際情況,當嫌疑人出現上述犯罪證據明顯或是企圖逃避責任、毀滅證據的情況時才可以拘留,如果嫌疑人沒有出現上述情況,得等法院受理核實鑑定結果後才可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