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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9.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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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車禍後多數都要對傷者進行一個專業的傷殘鑑定,一方面是為了確定車禍給傷者造成的傷殘等級,另一方面也會據此追究肇事者的相關責任。但在進行鑑定的時候有一些事項是需要注意的,那到底車禍傷殘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車禍傷殘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重新鑑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吊死在一棵歪脖樹上”。

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二、怎樣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具體操作為: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進行交通事故鑑定的,怎樣都有一些事項是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的,具體車禍傷殘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當然,申請進行傷殘鑑定的,需要知道最佳的鑑定時間是多久,千萬不能錯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