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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交通事故的機構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3.12W)

鑑定交通事故的機構都有哪些

一、鑑定交通事故的機構都有哪些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治理辦法》的有關劃定,交通事故檢修、鑑定要實行專業化,即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修,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專門機構,並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要的鑑定;為使案件處理公正、公平,傷殘評定、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鑑定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擔。同時,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對符合前提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予以宣佈,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先容這些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交通傷殘鑑定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1、評定人權利

(1)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2、評定人義務

(1)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祕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在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之前,需要先搞清楚鑑定交通事故的機構都有哪些。要是不小心找到的鑑定機構是無權進行鑑定或者資質不夠的話,則這是不利於事故處理的,同時也無法以這份鑑定結果要求肇事者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