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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結果哪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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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結果哪裡查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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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河中路242號勞動大樓  一、辦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2、《市勞動鑑定工作規則》(杭勞鑑[2002]1號)  3、《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2006)  4、《關於調整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鑑定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01]159號)  二、申辦物件(條件)  市區(不含蕭山、餘杭區)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治癒,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且已因工傷造成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三、辦理程式  1、可由職工所在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保障局行政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後,2個月內通知被鑑定人到指定地點進行體檢,由醫學鑑定小組的相關醫療衛生專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提出鑑定意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鑑定意見作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鑑定結論,並書面送達單位和被鑑定人。  3、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四、申辦材料  1、《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勞動能力鑑定表》一式四份(需加貼照片);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3、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4、醫療診斷證明書原件;  5、工傷治療的原始病歷等相關材料;  6、無需拆除內固定需提供治療醫院不拆除內固定的醫療診斷證明。  五、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有效,60日辦理,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辦理,並告知申請人。  六、辦理部門  市勞動保障行政服務中心市中河中路240號  七、費用  鑑定費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