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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願醫療事故鑑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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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願醫療事故鑑定原因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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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如何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




    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不願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於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鑑定事實的敘述和鑑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



    在現實醫療糾紛鑑定實踐中,由於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醫療技術問題說不清楚、對於鑑定程式也缺乏瞭解,往往是帶有鑑定的要求就直接來到相關的鑑定機構。鑑定中心的接待人員,從方便鑑定的角度出發,會按照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填寫或者撰寫相關的文書,但是,這樣的幫助是出於對患者及其家屬方便的基礎上的,如果相關工作人員不提供這樣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生氣,按照法規的相關規定,是應當撰寫相關申請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撰寫相關材料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向工作人員提出,請求協助和幫忙。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了糾紛後,在經過協商無法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的,那麼在提出訴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訴訟狀以及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如果證據涉及到專業的領域時,也是需要通過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來將證據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