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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返還社撫養費的請示有必要書寫嗎?

子女撫養 閱讀(6.56K)

關於返還社撫養費的請示有必要書寫嗎?

一、關於返還社撫養費的請示有必要書寫嗎?

沒有。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任何情況下,社會撫養費都不退還!

1、事實上,超生後,孩子不幸夭折了,於情於理,都應當退還部分社會撫養費!

超生的時候,收了社會撫養費,並及時上繳國庫。後來,孩子出現意外,想要返還社會撫養費,於情於理說得過去,但是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誰也沒有權力把錢從國庫裡拿出來。這個事情明顯是不公平的!這是一個十分明顯的法律漏洞 !

針對這種情況,有一些基層政府會採取一些民政方面的基金捐款,再通過基金髮放給當事人的辦法變通解決問題,但是,效果往往很有限。

2、令人十分遺憾的是:新的法律仍然是空白:

國家衛計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中,也只是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減免社會撫養費。其中並沒有關於社會撫養費返還的規定。

在省一級,對這類情況進行規定的也不多。只有《湖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實施辦法》中規定,在計生部門發現之前,違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後死亡的免予徵收,在徵收決定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原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還是不予退還。

事實上,社會撫養費是預先繳納的補償性行政收費,而不是懲罰性的罰款。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物件

社會撫養費徵收物件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裡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後,徵收物件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變更情況

社會撫養費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在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過程中,超生的父母是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但是對此事實應該保持尊重,數額的多少還應當根據個人情況進行支付。廣大群眾也要學會關注時事新聞,生育孩子也要符合國家政策,減輕自己和國家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