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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供撫養費的證據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02W)

無法提供撫養費的證據有哪些?

一、無法提供撫養費的證據有哪些?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如意外事件導致殘疾而失去勞動能力,或陷入長期失業的狀態,以至生活困難,無法再支付子女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免除或暫時免除支付子女撫養費。

(二)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收入明顯下降一般是指收入同比下降率在10%左右。即當收入明顯下降,按協定或判定的原數額支付,已經超出現月收入的30%,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子女撫養費。

(三)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四)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支付標準

對於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無法提供撫養費的,需要對自己的相關情況進行證明處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應當基於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相關標準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