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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小孩是怎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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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小孩是怎樣判的

一、父母離婚小孩是怎樣判的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離婚時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孩子由誰撫養,最根本的原則就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孩子在兩週歲以內,對母親的依賴是無法取低的,遠遠超過經濟因素的影響。因此,孩子的年齡越小,歸母親撫養的可能性越大,母親放棄的除外。因此,如果女方要求離婚,並爭取孩子撫養權,則儘早提出離婚,勝訴的概率越高。如果男方想要離婚,並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則等孩子年齡大一些後,再提離婚,勝訴概率越高。

離婚訴訟過程中,收集哪些證據可以最大可能地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如夫妻雙方的工作穩定情況、有無不良嗜好、工資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質等。

2、雙方父母的基本情況的取證

很多情況,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的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會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特徵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有表達能力子女的意見非常重要

一般來說,法院在處理撫養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10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記錄入卷,因此,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在離婚前或者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一般法院會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者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週歲以上的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是由父還是由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離婚子女隨哪方生活主要是看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因此,夫妻在離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時,就需要從這方面展開證據的收集。但是這方面的證據不好收集,而且應該收集哪些證據、怎麼收集等都難以把握。在這方面不清楚的話,最好委託律師來提供幫助,這樣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