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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必須去法院嗎?

子女撫養 閱讀(1.05W)

一、變更監護人必須去法院嗎?

變更監護人必須去法院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監護權變更不一定要經過法院的,監護權是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協商好後簽訂變更協議書。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二、不能承擔監護職責的情形是什麼?

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

我們國家現在對於監護權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通常情況之下,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就是其法定的監護權,當然關於監護權,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變更監護權的話,簽訂變更監護權協議書也是可以的,這實際上就說明了並不是一定要到人民法院來變更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