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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奪兒子撫養權原則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15W)

離婚爭奪兒子撫養權原則是什麼?

離婚一般發生的問題都是在財產糾紛和撫養權的糾紛上面,對於撫養權有兩種方式,協議或者是去法院打官司。對於去法院打官司肯定是需要爭奪撫養權。爭奪撫養權的原則在孩子兩週歲的時候是母親撫養,但是在兩週歲以上雙方都可以撫養,但是需要看雙方的撫養能力還有子女的意願來確定。

第一,二週歲以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第二,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

(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2)子女願隨其生活;

(3)具有撫養能力。

(1)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

離婚的時候如果有一方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肯定是爭取不到撫養權的,因為法院的撫養權分配原則就是以有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為最基本的原則來進行分配,同時還會參考孩子的意見。孩子的意見在爭奪撫養權的時候也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