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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子女撫養 閱讀(1.47W)

哺乳期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哺乳期一般是指子女未滿1週歲的階段,此時不僅對女性的保護是比較多的,對哺乳期內的子女也是進行了更多的保護。此時如果夫妻在哺乳期內離婚的話,也是需要對子女撫養權作出處理。那麼哺乳期的撫養權如何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哺乳期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子女撫養權如何變更

夫妻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打官司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孩子撫養權。

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孩子年滿18週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週歲後,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哺乳期內的子女可能更多需要母親的照顧,因此如果是法官來對撫養權作出判決的話,通常都是將撫養權判給女方的。當然,要是離婚夫妻自行協商的話,那麼就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撫養權給男方。哺乳期的撫養權如何確定的知識就為大家介紹到這,如果你有問題需要解決,可以登入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