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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子女撫養權 |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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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子女撫養權 法律規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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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子女撫養權怎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r(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發[1993]30號)  r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r(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