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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代賣房子可不可以

子女撫養 閱讀(2.93W)

一、法定監護人代賣房子可不可以?

法定監護人代賣房子可不可以

法定監護人賣房可以,但是不能賣被監護人的房產,被監護人的房產依法歸其所有,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但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我國法定監護人如何確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一)未成年監護人的確定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確定

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去公證處辦理監護公證更能保障當事人的監護權。

對於未成年人和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都需要有監護人來維護其人身安全和財產等利益不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一般都是其父母,而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一般是配偶或者成年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