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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變更為法人代表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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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變更為法人代表可不可以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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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變更為法人代表可不可以

不可以。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能由監事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的公司內部機關,公司對外合同的簽署等對外的經營活動都由法定代表人進行。而監事在公司內部屬於監事會,監事會又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關,其行使的職權是監督公司內部董事、高管的對公司管理行為,是屬於監督權力的地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