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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監護人型別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2.39W)

一、 刑法上的監護人型別有哪些?

刑法上的監護人型別有哪些?

刑法上的監護人型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的條件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如對未成年子女實施性侵行為,虐待被監護人的行為;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如不履行人身照護或者財產照護職責,或者自己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又不將監護職責委託他入,均會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3、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如轉賣、侵吞被監護人的財產等。

三、監護人恢復監護資格的條件

1、被撤銷監護資格的行為不屬於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如果監護人是因為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侵害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構成犯罪的,不得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2、 確有悔改表現的情形。主觀上有悔改的表示,客觀上也有悔改的行為,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

3、被撒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申請恢復自己的監護人資格,未經申請者,不得恢復其監護資格。

4、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被監護人願意接受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繼續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的,才可以恢復監護人的資格。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監護人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監護行為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被監護人的不同民事情況,所認定的責任也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只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才需要根據實際來設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