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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協議怎麼寫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02W)

探視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父母雙方身份資訊;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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