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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糾紛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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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糾紛代理詞?

許多即將離婚的夫妻,往往在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上出現爭議。許多夫妻之間的感情雖然不在了,但是對子女的愛並不會減少,在離婚時,都想擁有子女的撫養權。夫妻雙方無法就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這時候撫養權歸屬問題由法院進行判決。但是,若某一方就撫養權問題有自己的請求和理由,可向法院進行申請。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子女撫養權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法官:

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託,特指派xx代理本案,經過開庭後,代理人結合事實和法律,特發表如下意見:

一、 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應本著有利於孩子今後成長及教育的原則出發考慮,我方認為孩子歸女方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及教育:

1、原告有合法穩定的經濟來源。從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看,原告有穩定的工作、收入良好,居住條件較好,且原告沒有任何不良習慣,適合承擔直接撫養孩子的義務。並且原告父母已退休領取退休金,身體健康,有足夠的精力可以幫助原告一起照顧小孩,故孩子隨原告一起生活,無論在生活上、感情上都可以給孩子創造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

2、原告雖已再婚,但無其他子女,且原告與其現任老公也無再生育其他小孩的打算,孩子就是原告生命的全部,對於孩子而言,母親的照顧才是最為周到無私的,如果孩子判給原告撫養,無論是對於孩子的生活還是對於其心理健康都將是最為有利的;

3、被告無固定住所,現在與其母親、孩子三個人居住在一個使用面積僅16.4平方米的房屋內,孩子現在已經步入青春期,需要有自己獨立的空間,而現在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居住環境顯然無法為孩子提供一個良好的居住條件;

4、被告經常在外應酬喝酒,有時甚至徹夜不歸,而孩子正處於長身體、學知識的關鍵期,在生理和心理上均需要得到正確的教育和引導。從前面提交的相關證據也可以證明,孩子的學習及課外輔導均是原告再照顧,被告根本未盡到撫養義務,也不適合照顧孩子;

5、被告父親已去世,被告母親年事已高,其身體狀況已無力讓其繼續幫助被告繼續照顧孩子;且隔代教育也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綜上所述,將孩子判給女方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故請法院再考慮孩子意願的前提下,也能本著更有利於孩子今後成長及教育的原則,綜合考量。

代理人:XXX

夫妻離婚,最受傷的就是子女。離婚時,最容易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子女被當成累贅,父母雙方都不想進行直接撫養,二是父母雙方都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子女撫養權糾紛代理詞,由代理律師提交,主要內容表達就撫養權而言,提出代表方的意願並且提供事實理由支撐,請求獲得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