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完遺贈扶養協議人去世的後果有哪些?
簽完遺贈扶養協議後撫養人去世的遺贈扶養協議終止,遺贈人去世的,扶養人履行了喪葬義務的就可以接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必須雙方自願協商一致才能成立
2、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
4、協議從成立之日起就開始生效
5、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
題中沒有陳述清楚遺贈扶養協議當中到底是哪一方去世了,遺贈人和扶養人去世造成的後果是不一樣的。而且對於遺贈扶養協議當中的扶養人來講,在扶養人去世後,這種接受遺贈的權利是不可以直接由扶養人的繼承人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