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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變更需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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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變更需什麼手續?

當今社會,國家規定監護人至少顧養未成年人至十八歲。當監護人存在不履行監護職責之時,監護人變更需什麼手續?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行為時,其他合法的監護人有權請求變更現有的監護人,取締其監護權利。那麼,如何申請更改監護權?監護權變更需要的材料?變更監護人應當向哪個部門申請?監護權變更申請怎麼寫呢?

(一)監護人變更需什麼手續?

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二、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三、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三)變更監護人的程式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

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監護人變更必須得嚴重損害了被監護人的權益方可更換監護人。變更的話須得雙方之間協商好,在到法院申請。監護人變更為別的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來說是一種傷害,所以儘可能不要侵害到被監護人的權益。這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種傷害。監護人變更當然也有可能是監護人自己並沒有那個能力去撫養被監護人所以不得已放棄自己的監護權。監護人不得自行變更監護人,擅自變更的需得承擔法律責任,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變更需什麼手續上述已說的清楚明白,所有的一切都得按照法定程式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