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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委託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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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委託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監護人委託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監護人委託公證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委託監護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監護人與受託監護人之間就履行監護職責所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人的範圍、職責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委託人可以將自己的監護職責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

委託監護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一、辦理委託監護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

(4)監護協議草稿;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委託監護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受託監護人、委託監護人、被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等);

(2)被監護人需要委託給他人監護的原因;

(3)受託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4)受託監護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監護人是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要有其接受監護的意思表示;

(6)受託監護人的職責;

(7)委託監護關係的解除與撤消。

辦理委託監護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監護人要具有合法的監護資格;

(2)監護人和受託監護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自願;

(3)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取消的除外;

(4)委託監護協議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綜上所述,監護人如果發現自己暫時不能繼續將責任履行的時候可以到公證處出具相關的材料,而申請的人如果想要順利辦理下來就需要準備好與自己監護關係有關的官方材料,而最重要的就是被監護人本身的資訊資料或者單位有關的同意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