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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起訴父親要撫養費是否可行?

子女撫養 閱讀(1.07W)

未成年子女起訴父親要撫養費是否可行?

一、未成年子女起訴父親要撫養費是否可行?

未成年子女如果始終沒有得到父親的撫養費是可以直接起訴追要的。不管父母婚姻存在還是離婚了,撫養未成年子女都是他們的法定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為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但也有特殊期限,也就是說,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往往夾雜著大量的風俗人情、倫理道德因素。在傳統觀念中,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故有觀點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的情況下,個人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夫妻任何一方獨自承擔撫養費的問題,法律對此不應過多幹涉。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財產共有的特徵,但對於這種基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支配權法律應否進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確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財產支配權的歸屬是夫妻私人事務,法律無權也不應過多幹涉。但更應該看到,撫養費請求權是法定的。在法定請求權利面前,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義務得到履行的情況下,相對“私人”的權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撫養費糾紛,不是倫理道德考察的範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是否應支付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條規定可以說是針對上述情況量身定做的。

有許多孩子在經歷了家長的離婚之後本應該得到正常的物質生活,卻因為承擔給撫養費的義務的父親始終不履行責任而導致他們的生活出現了困難,此時只要未成年人用自己受到侵害的名義去起訴都是可以被受理的,只不過因為沒成年還是需要家長的陪同一起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