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前期沒給過撫養費的可以追究嗎?

子女撫養 閱讀(2.64W)

前期沒給過撫養費的可以追究嗎?

撫養費標準的制定是為了保證孩子能夠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父母具有孩子的撫養權利,同樣父母也有孩子的撫養義務。父母要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並且結合國家制定撫養費標準對孩子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不過,在實際生活中關於撫養費的支付還是會發生一些問題。那麼,前期沒給過撫養費的可以追究嗎,怎麼辦?

一、前期沒給過撫養費的可以追究嗎,怎麼辦?

不會。我國《婚姻法》第48條明文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可見,不給子女撫養費不至於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解決不給撫養費的辦法有:一是夫妻雙方協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訴。這是最主要的兩種途徑。

另外,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應該按照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來讓另一方履行其義務,也可以據此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除了《離婚調解書》外,也應該有一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裡面應該有子女撫養條款,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執行,可重新起訴到法院,讓法院重新裁定,強迫執行;如果是判決離婚,可根據離婚判決書裡面的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條款,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

國家制定撫養費的標準並不是強制要求父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只是幫助父母更好的履行自己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對於,前期沒給過撫養費的可以追究嗎這樣的問題,我們要具體的分析情況,並且法律並不能對這樣的行為給予強制措施。我們只能尋求辦法進行解決,保障孩子的成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