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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監護人的撤銷權誰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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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監護人的撤銷權誰享有

法律規定監護人的撤銷權誰享有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4)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5)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要提交什麼資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於監護侵害行為符合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綜上所述,享有撤銷監護資格的主體包括,基層自治組織、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如果這些法定主體未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