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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子女扶養糾紛怎麼處理?

子女撫養 閱讀(1.85W)

一、分家析產子女扶養糾紛怎麼處理

分家析產子女扶養糾紛怎麼處理?

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遺囑,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佔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願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首先,應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區分開來之後,分別進行繼承活動和分家析產活動。

其次,兩種財產的性質也完全不同:

1、 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等;

2、分家析產的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

再次,在繼承和分家析產活動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也不同:1、繼承。按遺囑內容或按法定繼承順序進行; 2、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準平均分配。

二、撫養糾紛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

(一)首先,在涉外離婚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由於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解決的關鍵還在於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的,其關於子女的撫養權的糾紛如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權的相關事務都適用我國法律進行處理。

(二)其次,根據中國法律,關於涉外離婚的撫養權問題,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係。

(三)最後,在實踐中,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