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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子監護人有什麼用?

子女撫養 閱讀(3.29W)

一、一般房子監護人有什麼用?

一般房子監護人有什麼用?

監護人承擔著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的責任,故房產監護人主要作用在於維護被監護人有關房產的財產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二、如何確定監護人的人選?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三、房產證的特點是什麼?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的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還有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只要認定了當事人為監護人那麼就需要承擔起這份責任,如果出現了任何的差錯,讓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責任,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