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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孩子多大不需要監護人

子女撫養 閱讀(1.03W)

小孩年滿十八週歲不需要監護人,同時,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無需監護人監護,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一般孩子多大不需要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中規定,家長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綜上所述,國家是很重視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的,對於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是需要由監護人照顧的,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只有小孩滿了十八週歲成年之後才可以不需要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