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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以拒付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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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以拒付撫養費嗎?

一、離婚後可以拒付撫養費嗎?

拒付撫養費就是在離異以後,不撫養孩子的這一方拒絕給孩子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離婚後,未撫養子女的一方已支付了撫養費,另一方不應再要求對方支付教育費、醫療費。但是,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規定,如果未成年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而產生的實際撫養費用已超過了原來確定的數額,那麼,子女或者撫養子女一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對方的收入情況,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

二、不給撫養費的後果

離婚後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前夫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正是因為沒有離婚的時候,家裡面的各項支出都是由夫妻兩個人共同承擔的,所以在相關費用的支付問題上不可能像離婚時劃分那麼清楚,可離異意味著撫養費就必須或者大多數都是通過現金的這種形式定期給付的,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母親或者是父親在離異以後沒有資格拒絕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