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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要給孩子撫養費嗎

子女撫養 閱讀(1.33W)

離婚後女方要給孩子撫養費嗎

一、離婚後女方要給孩子撫養費嗎?

離婚後女方也要給孩子撫養費,《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者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問題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多久?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超出18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1)16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2)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讀的

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有些女性可能是覺得男方的收入能力本來就比自己高,憑藉男方一個人的收入也完全可以撫養的起孩子,但是,只要男方當時沒有明確表示可以不讓女方支付撫養費的話,女方不能想當然的覺得離婚的時候就能逃避撫養孩子的法律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