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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給撫養費嗎

子女撫養 閱讀(1.61W)

離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給撫養費嗎

當今社會,離婚一事越來越常見,但離婚一事有很複雜,畢竟離婚牽扯到一個家庭。所以離婚後,孩子的歸屬是個問題,孩子的撫養費也同樣是個問題。離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給撫養費嗎,這也就成了離婚夫妻要面對的一個棘手問題。下面小編就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案件中,子女判給誰撫養的原則是:哪一方更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但具體判給誰還得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以下是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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