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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廈門撫養費標準2021年是多少?

子女撫養 閱讀(1.08W)

離婚廈門撫養費標準2021年是多少?

如果夫妻離婚了,雙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雙方就要就撫養費進行一定的協商。為了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國家規定相關條文了來進行撫養費金額的確定。那麼,離婚廈門撫養費標準是多少?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來具體瞭解下相關內容吧。

一、最新子女撫養費標準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撫養費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子女撫養費可以減免嗎?

(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社會的不斷髮展,也就會導致子女的撫養費標準會適當的增加。但法院在確定撫養費數額的時候,光考慮經濟情況、只能子女收入是不夠的,還需要考慮清楚母的經濟收入等等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