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一般情況小孩離婚判給誰?

子女撫養 閱讀(5.19K)

一、一般情況小孩離婚判給誰?

一般情況小孩離婚判給誰?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樣的話,法院離婚判孩子會參照一下幾種情況綜合判斷。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其中第5點與第6點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誰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八週歲以上的小孩,已經可以準確理解大人的話,可以準確表達自己的想法。所以,離婚時法院法官要親自詢問小孩意見,需要帶小孩帶法院辦公室來。小孩想跟誰生活,法院就判決給誰。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孩子離婚後可以改姓嗎?

離婚了孩子可以改姓。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若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的,法院按照其協議判決,如果沒有達成合意,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年齡、性別等因素綜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