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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離婚小孩判給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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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離婚小孩判給女方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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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怎樣才能判給女方?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孩子能判給女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離婚孩子怎樣才能判給女方):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