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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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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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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一般來講,在15—25天左右。  事故車輛扣留後拿車的辦法: 一 交夠押金在交警蜀粟的事故專用賬戶裡。 二 等事故認定書拿到後,檢驗、鑑定車輛後按照程式放車。 三 對方簽字、達成協議後放車。 四 用“特色辦法"。  最極致的: 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  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 3 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日;  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之內,將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假設現場調查1日內完成,在3日內最後一天委託檢驗鑑定,包含超期限的,當事人拿到報告最長為 66 日。均為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