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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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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如果又願意恢復夫妻關係,想要繼續的生活在一起,那麼就應該去婚姻登記處進行婚姻登記。那麼復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需要哪些證件?這是大家所關心的內容。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復婚需要辦理的手續的相關內容。

復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一、復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填寫宣告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

(三)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稽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五)復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六)不用進行醫學檢查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二、復婚要哪些證件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三、復婚後的財產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復婚需要辦理的手續以及復婚後的財產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復婚的流程等的其他法律相關內容,您可以在本站向線上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的律師會盡快的回覆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