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繼承香港親屬遺產,可以委託香港律師辦理,也可以出具委託書授權在香港的親友辦理,還可以委託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申請人應提供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檔案、證明其本人與死者的關係,按香港有關法律執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繼承香港親屬遺產的過程是:
一、 由申請人或委託辦理人清算死者遺產,並會同遺產稅署人員清點死者名下保管箱財物,開列清點清單,並對不動產作估價;
二、 申報遺產總值,向稅務局遺產稅署申報遺產情況,領取遺產免稅或完稅證明;
三、 呈送法院檢證;
1、 有遺囑的遺產應提交的檔案;
1) 死者死亡證明書;
2) 死者遺囑原件及影印件;
3) 遺產稅署開具的免稅或完稅證明;
4) 執行人的宣誓書。
2、 無遺囑的遺產應提交的檔案;
1) 死者死亡證明書;
2) 遺產稅署開具的免稅或完稅證明;
3) 由一名與死者沒有親屬關係的成年男子宣誓宣告其與申請人相識的時間及與申請人沒有親屬關係的宣誓書;
4) 申請人作為合法繼承人的宣誓書;
5) 由死者的近親屬宣告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的宣誓書。
四、 提取死者遺產,申請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請後領取死者遺產管理證明書或者遺產檢定書後,向銀行、證券、田土廳辦理遺產轉移手續;
五、 遺產處理分配
1、 首先結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債務、喪葬費、申請承辦費;
2、 剩餘部分依遺囑或法定繼承人份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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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遺囑民法典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