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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與大陸婚姻法有哪些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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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規定與大陸婚姻規定有哪些不一樣

香港婚姻法與大陸婚姻法有哪些不一樣

)、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香港《婚姻條例》規定,在香港註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6週歲;已滿16週歲不滿21週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並且,給合的男女之間不存在禁止的近親屬的範圍。

2)註冊條件。婚姻締結申請人應向婚姻註冊管理處的註冊官遞交結婚申請書,並註明“本人擬由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另一方結婚”字樣。註冊官收到申請後,在當事人的住所地釋出結婚公告。經過15天的公告期若無人提出異議,給予註冊登記。

2、大陸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大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在大陸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於22週歲,女方不得少於20週歲,比香港規定要晚一些,並且沒有經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並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註冊條件。婚姻關係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係。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係,不必經過公告期。

)、無效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香港法律指的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條件,在法律上不產生婚姻的效力,該婚姻自始無效。在香港,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區別。構成無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範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六週歲,即使婚姻關係持續多年,該婚姻關係仍自始無效。

3)未按法律規定程式辦理註冊手續的婚姻為無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向婚姻註冊官送交婚姻申請書,並作出誓章,證明該婚姻無任何法律上的障礙。結婚必須註冊並在有執照的教堂內進行,主持婚姻的神職人員必須有正式的資格。

2、大陸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從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陸與香港婚姻無效的規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規定,如婚姻的儀式與神職人員的主持等等。

)、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況。

根據香港法,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違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決撤銷。與無效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在法庭撤銷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銷之日後才無效,雙方所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無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達到正常美滿的程度。

2)既然如此後一方故意拒絕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因此,一方故意拒絕性生活,可以成為婚姻無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脅迫、誤解或其他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結合的婚姻,即為可撤銷婚姻。

2、大陸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根據大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大陸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於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的參考依據。

)、離婚的條件及程式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

在香港,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像大陸一樣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合意一致離婚,也要法庭裁判。香港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提出離婚時,雙方應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滿三年,或被丈夫遺棄,或丈夫被依法遞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離婚申請時,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實際關係;

(三)一般提出離婚時,夫妻必須婚姻持續滿三年以上,除非當事人境況極端困苦或一方行為極端敗壞。對此,另一主須呈交有關情況的宣誓書。

(四)單方工雙方共同訴請法院判決。向法庭提交婚姻證明書、可能和解的證明書及子女安排宣告書。申請人必須具有證實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應當至少證明以下事實:

之一:答辯人與人通姦,令申請人無法忍受;

之二:答辯人的行為,領申請人無法合理期望與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辯人遺棄申請人至少一年;或雙方已分開居住至少連續一年。

而答辯人也同意離婚;雙方已連續分居已滿二年。

如果是雙方均同意並提出離婚申請,須向法院遞交擬定的離婚申請通知書。交到法庭後,一般須經過十二個月的等待,在此期間,雙方可以分憂也允許反悔。經過十二個月,如果雙方仍認為婚姻破裂,且無可挽回,法庭可判令離婚。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請離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的程度”。當事人需向法庭舉證婚姻關係已達到此種程度。如果申請人能舉出五種法定證據事實中的一項或幾項,法庭便會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至無可挽回的程度”;五種法定的事實是:

之一:答辯人與他人通姦,令申請人無法與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辯人的行為,令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與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至少連續兩年遭受答辯人遺棄;

之四:雙方連續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辯人同意離婚;或

之五:雙方連續分居二年以上。(據九五年新修訂的婚姻訴訟條例)

離婚程式方面,香港離婚案件由區域法院受理,兩審終審,區域法院為一審,高等法院為二審。香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為複合判決程式,即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兩次判決:臨時判決和最終判決。臨時判決也稱中期判決,法院發生暫準令(decree nisi),該判令對婚姻解除不發生效力。在該令發出三個月內雙方不可以另行結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審視雙方婚姻關係,可以悔過並提出不同意判決的理由。最終判決是在臨時判決三個月後,如果雙方對臨時判決沒有異議,法院作出絕對判訟(decree absolute),這時,婚姻關係徹底解除。

婚姻關係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結束,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復存在。申請人可以向通姦行為的第三者提出賠償。

2、大陸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及程式。

大陸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對於離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一方戶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必親自到法院辦理。第二種途徑,是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法院查明,如果當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大陸法院第一次判決,基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除非已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當事人在一審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