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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規定的是多少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34W)

浙江省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規定的是多少

對於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和普通的詐騙立案數額還是有差別的,考慮到信用卡的具體消費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說是信用卡詐騙達到了2000元的情況下也不一定就會立案查處的,並且各地對於具體的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可能也稍有差異。那麼,浙江省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規定的是多少?

一、浙江省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規定的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4條的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惡意透支。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由此得知,浙江省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規定的是以5000元作為立案標準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或者用一些偽造信用卡累計詐騙數額已經達到了5000元以上的話就會立案的。防範信用卡詐騙體現在大家生活當中的點點滴滴,尤其是以信用卡作為消費的時候,對於那些所謂的信用卡套現最好是不要輕信。